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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区公立医疗机构7月31日起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我市城区公立医疗机构7月31日起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 分类:院务公开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6-04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及省医改办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药品加成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医改办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宜昌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了《宜昌市城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我市城区公立医疗机构7月31日起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概要描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及省医改办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药品加成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医改办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宜昌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了《宜昌市城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 分类: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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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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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及省医改办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药品加成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医改办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宜昌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了《宜昌市城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方案》要求我市城区公立医疗机构于2017年7月31日零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同步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新的城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对原有4170项收费标准中的1851项进行了调整。其中降低检验类及大型设备检查类收费标准;提高价格明显偏低、技术含量高、不能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依照应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原则,放开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需求强的非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不作调整,如慢性病或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性经常性治疗的项目及癌症、肿瘤项目,以及普通门诊诊查费;同时推进按病种付费,按病种付费的病种2017年达到100个以上,2018年达到300个。
  《方案》强调,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价格调整政策实施后,相关医院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执行价格;降低检验类及大型设备检查类收费标准,合理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价格调增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规定予以支付,总体上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暂不调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和有关价格规定执行;通过建立科学的价格补偿机制,促进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工作,推动医疗服务质量水平提升。
  同时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成立督导检查小组,对城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督查指导,对执行药品零差率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时执行零差率的医院进行查处,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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